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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征意见:救灾车免收过道费

2018-03-06 23:08    

资料片

10月31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民政厅起草了《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1月25日前,通过网站、信函、电子邮件3种方式提出意见。

《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依法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等措施,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需要通行收费公路的抢险救灾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免交车辆通行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定向捐赠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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