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9时30分,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黑龙江法院网视频台、新浪法院频道和黑龙江高院官方微博同步进行了视频直播。黑龙江高院审监二庭副庭长刘生亮担任审判长。39650人次在线观看了本次直播。
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4年5月20日,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绥滨县人民法院,请求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利息1399751.55元。绥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绥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判令吉滨房地产公司给付众易建筑公司借款逾期利息259100元,其余利息计算到判决生效时止。
吉滨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吉滨房地产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黑民申字第176号民事裁定,驳回吉滨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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