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发布《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法》强调将对在押人员的称谓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押人员是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理应成为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相对于《看守所条例》的上位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刑事法律均已采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在公共媒介上,随着报道法律意识的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表述已成为基本规范。但是,1990年起施行的《看守所条例》,迟迟没有对此专门作出修改,一直没有改变“人犯”的称谓。
对于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措施。虽然被羁押人员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尚未定罪,更不能被认为已开始接受刑罚。换言之,一个人被认为有犯罪嫌疑,离法律意义上的“犯人”身份还很遥远。
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公安机关也可能“抓错人”。随着国家治理法治化程度的提高,被逮捕甚至被起诉后无罪释放的案例越来越多,国家赔偿已成为司法实践的常规做法。司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在对公民实施强制措施之前,掌握较充分的证据,并严格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司法并非永远正确。实践证明,司法经常伴随着发现证据和否定证据的自我纠正过程。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体现。遗憾的是,看守所曾经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比较薄弱的环节。“躲猫猫”“洗澡死”等引发全国关注的案例,都说明了当时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有待加强。犯罪嫌疑人权益之所以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胁,很重要的原因是部分看守人员没有把他们看作未定罪的公民,甚至持有一种“你进来了就不再清白”的观念。
强调在押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在押人员公民权益的保障。名不正则言不顺,准确地使用法律名词描述对象,有利于培养全社会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提高国家法治水平。随着“犯罪嫌疑人”的称谓成为习惯,在语言潜移默化的作用下,我们有理由期待犯罪嫌疑人各项权益得到更健全的保障。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管理不能带有惩罚性。无论最终被认定为有罪还是无罪,犯罪嫌疑人尽管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依然享受很多公民权利。看守所既要努力提高在押人员的生活待遇,也要注意在押人员的精神状态,确保其在羁押期间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看守所还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防线。很多冤假错案源于刑讯逼供,看守所的刑讯逼供时有发生。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完成办案任务,有的审讯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折磨在押人员的肉体和精神,由此取得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从理念上认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要改变办案方式,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审讯犯罪嫌疑人。
应该承认,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在司法机关和社会上已经深入人心,在司法实践和公共传播中也得到了普及。如今《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取消了《看守所条例》“人犯”的称谓,是对不合理法律法规的纠正。然而,改变称谓只是进步的一小步,关键还在于在观念和行动上的扭转,让犯罪嫌疑人真正成为“嫌疑人”,而不是司法机关管理和舆论表达中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