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和解三者的关系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这三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横向的并列关系,又有纵向的包含关系。下面就来分析一下。
1、横向的并列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2、纵向的包含关系
在提出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
和解、重整成功,则完全结束破产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不能被法院认可,则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