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起源于英国,蓬勃发展于美国。由于各国发展历史及习惯不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称谓也不同,在美国通称为“共同基金”或者“投资公司”;在英国和中国香港则成为“单位信托基金”或者“集合投资计划”;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成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在中国大陆,一般统称为“证券投资基金”。
- 词条目录
- 1.1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定义
- 1.2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分类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定义与分类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定义
基金起源于英国,蓬勃发展于美国。由于各国发展历史及习惯不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称谓也不同,在美国通称为“共同基金”或者“投资公司”;在英国和中国香港则成为“单位信托基金”或者“集合投资计划”;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成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在中国大陆,一般统称为“证券投资基金”。
在1997年国务院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在修改的《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则指出,投资基金“是根据特定投资目的,以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产组合的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所持有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体投资活动的组织形式。”
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其中公募证券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且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具有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分类
1、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1)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是指将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2)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
2、按基金运作方式划分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原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3、按投资风格分划分(1)成长型基金。即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特点:投资于成长公司的股票,少分红而常进行再投资,风险高。
(2)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的最大收入为目的。特点:投资目标是稳定前提下获取最大的当前收入,不强调资本的长期增值;增长潜力小,损失本金风险低。一般又分固定收入型基金和股票收入型基金。
(3)平衡型基金。即分别投资于两种不同特征的证券,并在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及优先股和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之间进行平衡。特点:既要获得当期收入,也要求基金资本的长期增值;一般25%-50%资产投资于债券及优先股,其余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低,但是成长潜力也受到限制。
(4)大盘蓝筹基金和中小盘基金。二者以基金所投资股票市值的大小进行划分。
4、根据投资对象划分(1)股票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在各类基金中历史最为悠久,也是各国广泛采用的一种基金类型。基金资产6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有时几只或者一只大规模的基金就可以引起股市动荡。
(2)债券基金。又称为债券型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利息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其缺乏资本增值能力。
(3)货币市场基金。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一年以内,平均期限120天)有价证券的一种投资基金。该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等短期有价证券。货币市场基金每份单位始终保持在1元,超过1元后的收益会按时自动转化为基金份额,拥有多少基金份额即拥有多少资产。
(4)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是指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分类标准。根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以及投资策略的不同,混合型基金又可以分为偏股性基金、偏债型基金、配置型基金等多种类型。混合型基金的风险低于股票基金,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基金。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重点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它的颁布意味着在法律形式上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我国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必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这是我国专门针对证券市场上的第二部法律。
2012年7月,初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正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几个重要的方面如下:
1、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此草案条款在满足业内人士合理投资需求的同时,也增强了基金行业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此行业中。
2、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公司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本次基金法草案将“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正式纳入条款。对此,国联安基金相关人员表示,这是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进一步强调。
3、草案第九十九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此规定将促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促使其发挥表决和监督作用;在与管理人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
4、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使用本法”。这些条款明确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基金法管辖范畴,阳光私募产品正式获得法律地位。此外,草案还提及阳光私募不仅被纳入监管,私募基金还有望发行公募产品。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其重点内容:1、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建立了具体认定标准,强调股东诚信。2、将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两步审核方式变更为一步审核,简化了审批程序。3、严格规范股东处分出资行为,维护行业稳定。4、严格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5、强化公司监管,明确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6、《办法》对一些尚无经验可循的问题暂未作出规定,但在法规条文上又留有空间。
2012年5月证监会宣布就《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主要针对两点:其一,放松对基金产品申报数量的限制。拟对《运作办法》第六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一方面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度预留空间。
据分析,此次修改乃是对基金行业的重大利好。一方面有利于基金行业新的投资者进入,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持有者利益。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由此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证监会表示将考虑引入发起式基金,意在通过鼓励这种引入内在约束机制的基金发展,促进基金公司股东、基金公司以及管理层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工作现在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在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拓展了“证券”的定义,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已上市或者未上市的股票等股票凭证、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这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等纳入监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投资新品种预留了空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2011年8月3日,证监会制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重点分析:1、规范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2、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要求。3、强调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4、明确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强公开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
影响分析:防范了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加强了法规执行效果,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1年,证监会对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在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机构可以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基础上,首次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对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进行了调整,引导更多基金从事专业化基金销售。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修订稿
证监会2011年9月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将一对一和一对多专户产品的初始规模限制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将基金公司开立专户业务的资产规模限制降低。2011年,自2008年就开始酝酿修订的《证券基金法》有了实质性进展,2012年,《基金法》修改进入最后阶段,随后正式进入审议程序。在新《基金法》中或将允许私募基金开展公募业务。
公募基金开展专户业务,私募基金开展公募业务,将拉开全面资产管理的大幕,公募基金业所面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
◆ 《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1年12月5日,上交易所和深交易所最新发布的《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7只融资融券标的ETF(证50ETF、上证180ETF、上证红利ETF、上证治理ETF、深100ETF、中小板ETF、深成指ETF)获批,ETF融资融券交易成为现实。
作为唯一可能成为融资融券标的的指数化产品,随着该业务的放开,投资者可以依据不同的市场情况选择包括杠杆性趋势投资,多空策略等在内的更加多元化的投资策略,此举一方面会增加了投资者对ETF基金的需求,进而促进市场开发加速,市场规模扩张,进一步加强ETF的流动性,带动场内基金发展,另一方面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我国“单边”证券市场的现状将改变,股票市场的投资也会更加复杂,从而对证券市场博弈双方的行为方式也将产生影响。
◆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首批启动的200亿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其中不低于80%的额度将投资于内地债券市场,不高于20%的额度投资于A股市场。
2011年年底已有9家基金公司以及12家券商首批拿到RQFII资格,包括华夏基金、嘉实基金、易方达基金、博时基金、南方基金、华安基金、大成基金、汇添富基金、海富通基金。RQFII获准将有利于国内基金业进一步参与国际资产管理和海外业务进一步拓展,有利于提高基金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此外,随着该业务的发展,未来以RQFII进入中国股市的资金将不断增加。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新生金融力量的基金行业发展最为迅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用14年的时间已经成功走过了国际基金业几十年的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增长至66家;全部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21918.40亿元,份额规模合计26509.93亿份。
图表:1998-2011年国内公募证券基金行业资产管理规模与份额变化情况(单位:亿元,亿份,%)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具体内容与最新数据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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