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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父母对房屋有终生居住权,百年后由子女继承”,无效?

2021-11-09 14:08    

【案情简介】

邹2、老邹双方系父子关系,老邹与妻子马大娘共育有两子三女,共拥有房屋三处,其中老邹与妻子居住在一处老房中,其房产证号为蓬私房字××号,1988年1月4日老邹找到当时村委会,要求对其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当时的村委委员孙某乙与调解主任孙某甲为其家庭财产及养老问题进行了调解,并立有分析契约一份,该分书载明:邹1(长子)分得现住新房一处(瓦房四间)及生产、生活工具一宗;邹2分得现住新房一处(正平房四间、厢平房一大间)。老邹现住老房三间半,老邹夫妇有终生居住权,百年后由邹2继承。立字时老邹有外债1300元,由邹2负责偿还,与邹1无关,分家后其他子女均无异议。

庭审中邹2的前妻阿英出庭证明邹2分二次支付给老邹1300元。因分书中的证人孙某甲已去世,法院对另一证人孙某乙进行了调查,证人认为:老邹的老房分给邹2,父母有终生居住权,债务由邹2负责偿还。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2013年7月,邹2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分家协议书有效,并确认涉案房屋及该房附属物归邹2所有。审理期间诉争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协议由老邹签订,老邹虽然无房居住,但仍放弃房屋补偿,要求货币补偿,补偿款为450713.2元,因邹2、老邹对诉争房屋产生争议,该笔补偿款暂存于巨峰居民委员会。

2103年经居委会调解,邹2同意老邹领取100000元。邹2主张补偿款350713.2元归邹2所有,邹2保证老邹有房居住,且已领取的100000元作为老邹的生活之用,邹2自愿放弃。

【问题讨论】

拆迁款由谁享有?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简要分析】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1988年1月4日签订的分析契约中关于诉争房屋表述为“老邹现住老房三间半,老邹夫妇有终生居住权,百年后由邹2继承”。根据文意解释老邹死亡后诉争房屋由邹2继承。并且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一直登记在老邹名下,而分析契约中分给邹1的房子已登记到邹1名下,说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老邹所有,未发生转移。综上两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涉案房屋的约定具有遗嘱性质,而非赠与。涉案房屋系老邹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老邹之妻于分家协议之后死亡,故其死亡后继承开始,根据分析契约的约定老邹之妻所有的份额应当由邹2继承。拆迁补偿款是涉案房屋的替代物,邹2应分得225356.6元。老邹所有的份额因老邹通过自身行为对遗嘱内容进行撤销,故不发生继承事实,剩余的拆迁补偿款225356.6元应归老邹所有。

一房一律(蓝应政律师)

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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