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动产质权的特点有哪些呢?
1、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物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实际上是取得了质物上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物,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为担保自己的债权设定质权。
3、动产质权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
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因此,出质人须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