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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如此征收合法吗?

2021-11-08 11:07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行的不断加快,我国目前仍属于大拆大建的时代,征地拆迁在各个地区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通过征收将土地集中,对旧房危房进行拆迁改建,对于城乡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被征收者同时在征收时能够获得征收补偿,改善生活。而只有合法的征收行为才会带来一个双赢的局面。

【征而不用、征而少用】

在我们办理的全国征地案件来看,很多地方在征地过程中,有很多土地征用来之后被闲置,土地征多了,或者干脆土地征收之后就没用过,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

《土地管理法》 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的土地在一年以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要回复耕种;征用土地一年以上都没有动工的,要交纳闲置费;如果连续两年没有使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并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少批多占,以租代征】

少批多占是征地拆迁中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在我们办理全国的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律师启动调查程序之后,经常能发现,当事人的土地或者房屋根本不在征地审批中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或不在项目图纸规划的范围内。

“以租代征”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逃避土地征收应该补偿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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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与少批多占是相对应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也会碰到这样一个情形,新建设的项目会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生活,但是自己的房屋又不在征收的范围内。这样一种情形,不能说是违法征收。但是有与新建项目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我们有权要求政府将自己受到严重影响的土地或房屋一并进行征收。

【主体不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条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但是,尽管我国法律对征地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实施征地的主体却是五花八门,有的甚至是临时组建一个指挥部,人员随意更换或流动。若是被征地农民发现征收方的此项行为,一定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便后续维权,主体的不合法将会导致其所实施的各项行为无效。

【程序不透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征地方面对的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民不能直接参与征地补偿谈判,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只是集体,而实际上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三几个乡村权力人物。但是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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