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伤
因公出差受伤,单位不承认,该怎么办呢?
肇事方赔偿后,还能享受工伤赔偿么?
案 例
标签近日,有位李阿姨来到我们法律窗口咨询,因工作需要公司派她儿子小王外出工作,在返回的途中发生了车祸,小王被一辆汽车撞倒,右腿粉碎性骨折。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此次事故,对方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肇事方承诺将支付医疗、误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小王又向公司申请工伤,老板觉得小王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了赔偿,而且在外面受的伤,不承认小王是工伤,他们该怎么办呢?
我们告诉李阿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但是工伤保险却是个例外,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即便是职工提出的,也是由单位举证,因此如果公司认定小王的事故不属于工伤的话,需要公司自己提供不属于工伤的证明。
在交通事故和工伤发生竞合的时候,全国各省市的处理略有不同,在上海采取的是“就高原则”,小王的事故中如果肇事方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等费用,那么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处理,不能主张双赔。
一、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原工资福利
误工费
医疗费
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
丧葬费
二、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赔偿金
标签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伤残津贴
营养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抚慰金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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