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说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有时候生活残酷到无法想象,连苟且的机会都不给。房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可以苟且活着的避风港。然而,当遇到房屋征收拆迁时,这个避风港会被毫不留情的摧毁,以至于被拆迁人居无定所,苟延残喘。如何正确抵御不公正的土地征收?
被征收者得到的越多,意味着开发商和政府所得就越少。在城市房屋拆迁征收中,补偿不公平主要存在五种形式。
一,土地使用权无法得到完全补偿
根据新条例,公益征收按照公平补偿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对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丢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新条例虽然相比于之前的条例明确了“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但是补偿范围仍然很窄,对于人们关心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只字未提,仅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付过去,这就给了征收方很大的操作空间,让被征收者在维权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困难。
二,其他无形利益得不到补偿
被征收者本应享受的无形利益,比如良好的邻里关系、便利成熟的休闲场所、高质量的教育、医疗、市场设施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因素都会因为拆迁发生重大变化,但是这些权益都不在补偿范围内,这也是财产缩水的表现之一。
标签三,因评估导致的财产缩水
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对评估机构的了解知之甚少,而目前我国房产评估资质参差不齐,这样的安排并不利于对房屋作出公平、公正的评估。
四,承租人的利益不受保护
对于房屋,除了所有人之外,还有承租人,承租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也遭受了损失,离开熟悉的环境,不得不另觅他处,然而新条例仅对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于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和地位只字未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公房租赁的情况,使公房承租人的权利在拆迁过程中无法得到保障。
五,以违法建筑为名进行拆除
新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以拆违来推动拆迁,必然会滋生违法暴力强制征收的事件,实际上有些建筑现在是违法建筑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建筑。如果按照违章建筑拆除,不仅失去了住所,连补偿也没有,这样很容易产生极端案件的产生。
芸芸众生,只想觅一处良宅安居乐业,房屋征收改变了被征收户的生活。征收方也许只会认为被征收户的生活因为拆迁和征收泛起了微澜,其实在被征收户看来,他们正在面临惊涛骇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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