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我站在你面前你却不认识我,而是彼此拥有却不知道。就像房屋的被征收者拥有很多权利,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究竟有多少。下面小编给大家梳理被征收者拥有的权利,今后各项权利被侵犯,就能够对症下药。
核心权利
一,公平补偿权
1,公平补偿权,即有权主张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住房保障优先权,个人住宅被征收的,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县、直辖市制定。”
3,补偿价格的估价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估价机构的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标签二,拒绝非法强拆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好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好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两个法条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被征收人有不受非法强制拆迁的权利。一旦遇到强拆,被征收人一定要保留证据,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救济权
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被征收人获得的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从而使得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侵害时得到有效救济,以实现权利救济的作用和效能。救济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证,也是公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保障。
救济权的原则有: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充分救济原则;正义与经济性协调原则;公力救济优先原则;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当然,被征收人除了拥有以上三个核心权利外,还有其他的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权、举报权等,这些重要的权利构成了被拆迁人天然拥有的权利,谁也无法剥夺。在此,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既然拥有,就要尽全力去保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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