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房价一直居高不下,这对许多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讲,结婚买房子大多需要父母的支持。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帮助出首付款,并把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一旦感情破裂离婚,女方是否可以分得房子的一半产权?
根据司法案例,2013年5月,小明与小美作为伴郎、伴娘,在一个朋友的婚礼中相识,并在朋友的撮合下开始恋爱交往。同居一年后,小美怀孕了,于是两人准备登记结婚;小美希望先买房子再结婚。小明的父母凑足了首付款200万元,购买了一套价值280万元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2个月后,小明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后,小明与小美分别使用自己婚前的住房公积金5万元与3万元偿还贷款。2015年8月,小明偶然发现小美与前男友仍然保持暧昧关系,双方为此激烈吵闹。经过多次沟通后,两人决定离婚,并商定孩子由小美直接抚养,但是对房产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房子经过评估后市场价值为370万元,还有70万元公积金贷款尚未归还。小美认为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带孩子一起生活,房子应当判给自己,在扣除尚未归还的贷款后,应当平均分割,自己最多补偿小明150万元;小明主张,房子是在婚前由自己父母出钱买的,应当判给自己,只需把小美还贷的部分归还给小美即可。两人争议的房产到底该判给哪一方?房产应当如何分割呢?
仙人球提示,根据目前的大部分的司法判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应当判给小美,并由小美补偿小明250万元左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子出资的,除了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以外,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双方结婚而自动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标签在本案例中,房子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小美与未成年孩子共同生活,从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房子应当判给小美。同时,小明的父母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款200万元,是小明的父母对小明的赠与,属于小明的个人财产;小明与小美使用各自婚前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部分,分别属于两人的个人财产。因此,房产的具体分割方式是,首先从房产市价中扣除小明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两人使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的部分、尚未归还的贷款以后的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取得房产的小美,应当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再加上小明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小明使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的部分,作为补偿款支付给小明。
小仙建议,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子,即使房子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也不意味着该部分出资属于明确赠与夫妻双方的,离婚时应当从房产价值中扣除;而不是将房产简单地平均分割。不过,应当注意的是,部分法官认为,婚前一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如果房子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表示该部分首付款属于父母明确赠与夫妻双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小常识:
1.本案例中小美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的计算:
小美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370-70-200-5-3)/2+200+5=251(万元)
2.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子的款项,究竟是赠与双方还是赠与自己子女?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除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以外,该部分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子,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除了明确表示赠与另一方的以外,该部分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子,除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以外,该部分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标签(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部分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3.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子的款项,离婚时究竟如何处理?
(1)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子,不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当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离婚分割房产时,应当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子,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法条检索:
1.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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