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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活动中评估的那些“猫腻”

2021-11-05 07:20    

很多被征收人都会有这样的担心“评估和拆迁办是一起的,双方商量价格,这是最无奈的”,“某某地方的动迁办在评估中做假,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冒充动迁户做假,一直不公开评估报告,我们怎么维权?”

如果征收的是国有土地的话,就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活动。《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可以协商委托另一机构进行评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评估报告是由行政机关保存的信息,可以申请公开。若确认作假,依照《条例》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评估机构作出处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孟令轩

版权所有:北京京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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