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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慎罚”的西周刑典——《吕刑》

2020-10-29 18:33    

“明德慎罚”的西周刑典——《吕刑》

西周初年便产生了刑法,它有“轻典”、“中典”、“重典”之分,统称为“三典”。统治者作刑罚,目的就是更有效地控制黎民百姓。

周穆王统治周朝五十五年,前期酷爱周游天下,遂引起诸侯不和,吏治腐败,刑法滥施。进入统治后期,他采纳了大臣的谏言,实行中刑。由于价级冲突逐渐升级,周穆王也感到刑法毫无条理,便吩咐宰相吕侯(一说甫侯)参考夏朝的赎刑法制,修改刑法,制定《吕刑》。穆王还召开了重修刑法的大会,并亲自主持会议。制定刑法是个严肃的工作,又很复杂琐碎,周穆王在大会上阐明了制定和遵守刑法的价值和意义,还谈了详细的立法标准与内容,解说了执行法律的途径等等。周穆王解说得头头是道,既详细周到又条理清晰,可见他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这次大会是我国历史典籍中详细记载的一次制订法律的朝政会议。

奴隶制的法制模式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它经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发展到某种程度就必然而然地产生了《吕刑》。《吕刑》就刑法而论刑法,纯粹解释用刑的宗旨、标准和规定,它给统治者提供了“用刑之道而并非是带有刑律作用的法典。

《吕刑》的法律价值在于它明确了一个通用的量刑标准,给奴隶制法律提供了衔接刑罚的普遍原则,因而在某种角度上使执法如山成为现实。

《尚书周书吕刑》这篇文章详尽记录了《吕刑》的内容,比如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在今安尔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唯官、唯反、唯内、唯货、唯来。其罪唯均,其审克之大意就是说:周穆王道:”喂,来啊!有国有土的诸侯国君和各位大臣,请听我告诉大家怎样准确无误地使用刑法。如今要安定民心,要任用什么人呢,不正是贤人吗?要慎重什么呢,不正是刑罚吗?要考虑什么呢,不就是断案公正吗?决断冤狱时,原告和被告都来齐了,审案的法官就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讼词;如果讼词经过核实真实可信,就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五等刑罚即五刑来处理。

假若不能用五刑处理,就改用五等经济惩罚即五罚来处理;如果五罚也不适用于案件,就改用五过来处理。五过的弊端是:法官忌惮强权,公报恩仇,谄媚内亲,索取贿赂,暗箱操作。发现上述弊端法官的罪行就和罪犯的罪行一样,将承担法律后果,你们必须公平慎重地断案啊!

总之,《吕刑》分为墨、劓、荆、宫、大辟五种刑罚,共有三千条,详细说明了西周刑罚的根本标准、刑罚制度,阐明了“明德慎罚”和“罪行法定”的观点;阐述了“疑案有赦”、“疑罪惟轻”的刑法标准;并明确了法官责任制的宗旨;确定了“法律类推”和“判例”的适用原则,制定了赎刑的参照史料可知,西周的刑事诉讼有明确要求:自诉、告诉一定要有诉状,否则不予受理,并要交纳诉讼费用。西周的刑事诉讼的步骤大致分为自诉、起诉、审理、判决、上诉以及执行,已发展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制定刑法律例的初衷是:“典狱,非讫于败,惟讫于富。”

就是说,之所以执行刑罚,并不是为了惩处老百姓,而是为人民谋福利,惩罚那些法犯罪的凶徒对判案的法官。西周规定要“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同非在中”,就是法官的人选,不应该是阿谀奉承的小人,而应该是那些人品正直、公正无私的君子,因为处理刑事案件必须执法如山。“无或私家之两辞”,不许收取原告与被告的斯略,更不许仗势欺人、公私不分暗地扯时私舞弊,如若违背了规定,便会承担法律责任。《昌那》还规定了审判人员要深人群众进行实际调查,弄清楚事情的原委,甚至是微小的细节后。再秉公执法。只要案件仍有疑问,便从轻从宽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

便拒绝听讼,判定无罪。法官执行法律还要小心慎重,“惟敬五刑,成就三德”,用以在社会上树立浩然正气,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持社会安定团结,令百姓休养生息。

《吕刑》这部刑法文献主要用于训导,其教育的目标是那些被叫做“四方”的人,在另外的段落中,这些人也被叫作“四方司政典狱”、“有邦有土”、“官伯族姓”,由于他们同周天子有某些宗谱联系,因此又被周天子称作“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由于这些人“有邦有土”

执掌地方,将他们看作各地诸侯也算顺理成章但他们仅仅是西周的诸侯,而绝非东周的诸侯。因为西周时期,才会有这样巨大的微信,把所有诸侯召集起来教训告诫《吕刑》探究的恰是律刑、维护政权、统治人民的原则,它闸述了“明德慎罚”,体现了统治者深信用“中道”理论绝对能治理好国家《吕刑》中第一次有条理地出现了我国古代刑律中“八议”、“五刑”、“五罚”、“五听”等基本术语,《吕刑》还从法理的角度系统解释了罪“、”罚“、”刑“、”讼“等法律术语,即使在世界法制史上,这都称得上异常宝贵。

与商朝比较,周朝的刑法思想已经有了飞跃。在先秦的典籍中,儒家是第一个系统阐述罪刑、诉讼、罚赦等法律术语的;庄子却未曾提出相关的主张,墨子也未曾阐述过罪刑问题;仅有后世的法家在”法、术、势“的系统内阐明了他们对法刑的观点。

所以《吕刑》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后来,《吕刑》被收录到《尚书》一书中。《史记》第四卷”周本记第四“也有记述,称《吕刑》为《甫记》《尚书》中的语句晦涩深奥,后人对此也有不同的解释。宁夏大学教投茅彭年写的《吕刑今释》,既有注释,也有译文,是本通俗易懂的读物《吕刑》不仅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制的能贵史料,而且即使在今天其中的一些法律思想仍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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