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哪个法院起诉?
承揽合同的管辖相较于其他合同的管辖并无特殊性,亦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重要之处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曾指出,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对此进行了纠正,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个承揽合同纠纷存在两个加工地,这种情形下,该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依据什么法律?
处理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5章的相关规定。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7个第四级案由中,前6个是《合同法》中明确作出规定的,而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在2008年《规定》中作为第三级案由列在“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下;包括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两种情形。本次修改将其作为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意味着属于买卖情形的铁路机车、车辆建造不适用本案由。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